保薦制度的本質是什么?
保薦制度指的是由保薦人(券商)對發行人發行證券進行推薦和輔導,并核實公司發行文件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擔風險防范責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規定時間內繼續協助發行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劃書中的承諾,同時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負有連帶責任。

保薦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003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此次出臺的《辦法》設立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制度,明確了保薦責任和保薦期限,建立了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施行責任追究的監管機制。
保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個人。《辦法》對可從事保薦工作的證券公司和個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銷商和一般證券從業人員更高的條件口中國證監會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并向社會公布名單。
二是明確了保薦期限。《辦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均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證券發行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口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口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階段,要對上市公司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技露等義務的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及時揭示風險,督促糾正錯誤,并給予規范性指導。
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口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辦法》還規定對有關機構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表現記錄在案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