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監護權的主要內容如下: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2)交還請求權。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4)撫養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6)對于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二、撤換監護人的順序是什么?
撤換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找法網提醒,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的,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
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幾種: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6.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